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A.台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土地
B.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土地
C.高雄縣大寮鄉磚子嗂段土地
D.苗栗縣竹南鎮公館子段土地
E.台北市文山區萬芳段四小段土地
F.台北縣淡水鎮興化店段段前洲子小段土地
G.台南市東區東光段土地及建物
H.苗栗縣西湖鄉高埔段土地
2.事實發生日:93/11/1~93/11/1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建物面積4,859坪,土地面積為46,251坪,
以淨資產價值為交易總金額:1,458,627仟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金陽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轉投資持股100%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一、原因:由金陽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專業之保管及管理,
期能充分提升土地資源之效能,並增加及創造企業之綜效
二、移轉價格:以民國93/10/15之帳面價值為移轉價格。
三、取得日期:民國58年11月28日~民國86年7月31日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無。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不適用。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民國93/10/27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以民國93/10/15之淨資產價值1,458,627仟元作為取得金陽
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成本。
10.專業估價機構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否
12.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
13.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以讓與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築予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金陽資產開發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以民國93/10/15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金陽
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成本。
14.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5.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16.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落實專業分工、集中資產之管理,提高資產開發收益,提昇經營
績效,以創造企業之綜效。
17.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18.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