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9/27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加強長短期投資管理,有效資金運用。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修訂前條文:五、作業內容:1.長短期投資原則:1-1短期投資
(不含備抵損失之評價)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對單一有價證
券短期投資(不含備抵損失之評價)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1-3單一長期投資,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修訂後條文:五、作業內容:1.長短期投資原則:1-1短期投資
(不含備抵損失之評價)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且對單一有價證
券短期投資(不含備抵損失之評價)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1-3單一長期投資,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業經91/09/27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