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以發行新股方式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2496 卓越
發布時間:2011-03-29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以發行新股方式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 正式編制內之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3,6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6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 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 (a)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二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累計)50%, (b)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三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累計)80%, (c)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四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累計)100%。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率,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生效 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訂其可行使認股權利及時限,則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憑證仍以 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違約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 或工作績效不合格者,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 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 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標準等人事作業 規章之相關規定。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即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已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數。 (b)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因員工紅利發行 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 之影響。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 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 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 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認購外,得依 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2)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帳戶。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以不印製 實體方式為之。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交易。 (5)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 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訂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2)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 先行修正,並於嗣後提請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 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