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8/2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
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
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八十(累計)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
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累計),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資遣
或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上述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
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
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惟本辦法實施前因公辦理留職停薪者認股條件比照
一般員工認股辦法處理。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1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a)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上述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b)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上述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調職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
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普通股、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合併契約之約定視情況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
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上述
有關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
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
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訂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
普通股5,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6.3%。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
簽署完成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
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
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四)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
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