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4/04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配合「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二、權責及範圍:
1.短期投資
凡本公司投資於一年內可變現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
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而符合下列
兩個條件之短期投資,其相關作業由操作單位依本辦法之規定負責執
行之。
七、投資之限制:
1.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
市、櫃公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額之百
分之十。
2.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
市、櫃公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股份總額之百
分之十。
3.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
股,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4.前述1、2項若係依產業結合、策略聯盟擬參與投資設立之考量,且擬
長期持有,得授權董事長核准後排除之。
八、其他注意事項:
1.本公司取得不動產、且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除合建契約外,應
依證期會所定「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之規定
辦理申報。
修正後條文
二、權責及範圍:
(一)短期投資
凡本公司投資於一年內可變現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
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
產基礎證券等,而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短期投資,其相關作業由操作
單位依本辦法之規定負責執行之。
七、投資之限制:
(一)非供營業用之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淨值
。
(二)單項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20%。
(三)長短期有價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淨
值。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各
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額之百分之十。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
單一上市、櫃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六)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
持股,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七)前述(四)、(五)項若係依產業結合、策略聯盟擬參與投資設立之考
量,且擬長期持有,得授權董事長核准後排除之。
八、其他注意事項:
1.本公司取得不動產、且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除自地委建或合建
契約外,應依證期會所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之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