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144,416,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6~100/10/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2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1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988,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八次:97年度買回庫藏股20,000,000股,已轉讓完畢。
第九次:97年度買回庫藏股15,000,000股,已執行但未轉讓完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一)92年度第一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期間股價回穩,為顧
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執行完畢。
(二)93年度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比率已達80%,因執行
期間股價回穩,故未執行完畢。
(三)93年度第三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比率已達91%,執行期
間因本公司9/15為除權、除息交易日;9/17~9/21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依法規定本公司必
須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前至少12個營業日向證交所洽辦除權除息事宜,確定最後股東配
息及配股率,故配合8/31~9/15停止買回庫藏股,致未執行完畢。
(四)93年度第四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期間股價逐漸穩定,
已恢復合理之市場價格,致未執行完畢。
(五)94年度第五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期間股價逐漸穩定,
已恢復合理之市場價格,致未執行完畢。
(六)94年度第六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七)94年度第七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八)97年度第八次買回庫藏股已於買回期間屆滿前執行完畢。
(九)97年度第九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期間屆滿前遇封關日
(98/01/21),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0/08/25董事會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認購人資格由董事會決定,凡本公司(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具有特
殊貢獻者,經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
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 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1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佔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2.3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對公司
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影響均在
合理之範圍內;本次買回股份價格每股15元至25元,在評估意見範圍內,其
價格區間之訂定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