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99/10/13
2.公司名稱: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瑞軒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
條,本債券以發行滿三年為債券持有人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
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
得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賣
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申請撤銷),要
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贖回。該利息補償金滿三年
為債券面額之0.75% (賣回收益率為0.2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本債券自發行
屆滿三年起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二、為辦理賣回作業,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99年10月29日以單掛號寄發[債
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99年11月29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三、賣回權行使期限:自99年10月30日至99年11月29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四、本公司債將於99年12月3日,將買回價款(扣除郵匯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或銀行匯款,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
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有關利息補償金利息部
份將併入九十九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於100年元月份另函寄出。
五、債券賣回手續:
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99年10
月30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截止日前一營業日(99年11月26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
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賣回】
(127:存券領回代轉)」,由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
合證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
B1樓,電話:(02)27463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