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事實發生日:99/09/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樂金控告本公司侵權。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韓國廠商樂金電子(LG Electronics, Inc)於2009年11月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提起專利之侵權訴訟,指控本公司侵害其數位電視專利乙案,美國貿易局行
政法官於美國時間九月十七日做出初步判定認為:樂金公司所主張之四號專利中,
本公司僅一號專利(5,537,612號)有侵犯。
(2)此初步判定結果並非最後判定結果,亦非有判定金額賠償之訴訟案,本公司亦擬
按程序提請美國貿易局委員會就本案再做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