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1/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505,53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4/01/14~94/03/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15,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21元間,若市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
,本公司得繼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4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19,994,000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92年度第一次買回庫藏股共計1,180,000股,
已辦理轉讓完畢。93年度第二次買回庫藏股8,000,000股,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轉讓。
93年度第三次買回庫藏股9,100,000股,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轉讓。
94年度第四次買回庫藏股2,894,000股,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轉讓。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92年度本公司第一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期間股價回穩,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
意願,故未執行完畢。93年度本公司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
之原因:執行比率已達80%,因執行期間股價回穩,故未執行完畢。93年度本公司
第三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執行比率已達91%,9/15為除
權息交易日;9/17~9/21為停過期間。93年度本公司第四次買回庫藏股買回期間屆
滿未執行完畢之原因:買回期間股價逐漸穩定,已恢復合理之市場價格,致未執
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4/01/13董事會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認購人資格由董事會決定,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
日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經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
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會核定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
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
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以發行之普通股股份之增加,其轉讓價格應
按發行股份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受讓股份強制集中保管年限等事項。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股份
總數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4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佔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3.5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瑞軒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對公司財務結
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影響均在
合理之範圍內;本次買回股份價格每股10元至21元,在評估意見範圍內,其
價格區間之訂定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