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案號:97年度至上更(一)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0/04/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向板橋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案經板橋地方法院一、二審,判決結果為:「一詮精密、周萬順就逾附件所示合約
範圍外,不得對金利精密所有新型第M262842號”發光二極體支架”專利物品為任何
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行為」。雙方均
向台灣高等法院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廢棄原判決,駁回金利精密上訴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金利精密負擔。
4.處理過程:依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至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本公司並未有
侵害專利之情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判決結果本公司並未有侵害專利之行為,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長期投入人力及資源於各項產品開發,奠定本公司產業的地位及重要性,
並基於公司永續經營發展,絕對尊重智慧財產權,對公司不實之指控絕對捍衛
到底,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並提供無侵權產品予顧客,共創公司、客戶
及股東三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