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15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93年4月15日董事會決議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年4月7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1016號函辦理。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共計新台幣四億元
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4月7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1016號函
核准在案。
(2)本公司93年4月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93年4月15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取前一
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前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擇
一乘以101%為計算依據,轉換價格為28.70元。
(3)另為增加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流通性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4)代收款項機構:建華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