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9/11
2.事件緣由:本公司向中華開發銀行及華僑銀行聯貸取得中長期借款額度新台幣三億元
因此將公司之土地及廠房抵押給借款銀行
3.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能、產量比較:不適用
4.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能、產量及所佔公司營收比例:不適用
5.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明細及其佔總資產比例:不適用
6.質押之資產明細及其佔總資產之比例:質押之土地帳面價值300990仟元廠房帳面價值
363111仟元共計664101千元佔總資產31.92%
7.決策過程:董事會決議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