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2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執行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
(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95%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
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詳細內容請參閱發行
及認股辦法。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普通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請詳以下說明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請詳以下說明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
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購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