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4/22
2.公司名稱: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九十七年度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截至99年4月14日止,
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26,700,000元,占原發行本轉換公司債金額新台幣
500,000,000元之5.34%,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故擬依本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債權人行使贖回權。
(2)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本轉換公司債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者,
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予本轉換債券持有人,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本轉換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
列之債券贖回殖利率計算收回價格(經計算為每張新台幣104,260元),
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
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
新台幣20.9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本公司普通股。
6.因應措施: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轉換公司債贖回相關規定如下:
(1)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99年06月15日至99年07月14日
(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99年07月14日
(3)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99年07月15日
(4)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9年06月15日
(5)債券收回手續採帳簿劃撥執行贖回權之債權人,自99年06月15日起至
99年07月14日止(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為配合集保公司作業,請於截止
日前一個營業日即07月13日)辦理,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檢附:
A.「 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公司債轉換申請書(表格可
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B. 證券存摺
C.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轉換普通股或贖回之申請。
依本公司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
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新台幣20.9元),
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本公司普通股。
(6)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
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1樓,電話:(02)2586-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