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4/21
2.公司名稱: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
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
面額之4.040%。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99年06月06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
99年05月08日至99年06月06日止(茲因6月6日適逢星期例假日,
最後期限提前至99年6月4日)。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無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六)債券已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
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99年05月08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
(99年06月06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