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0/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92)敦字第00三四六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作業。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公告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敦陽一﹞,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
一月三十日發行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
之本公司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二、為辦理本公司「敦陽一」賣回作業,本公司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九
十二年十一月一日止停止本公司「敦陽一」過戶登記及轉換為換股權利證書作業
,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凡持有本公司「敦陽一」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者,請於九十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二│二五○四八一二五,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登記。
三、除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
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持有人。
四、債券賣回期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登記行使「敦陽一」
之賣回權,逾期恕不受理。
五、本公司收到債權人賣回申請後三個營業日內,寄發支票予債權人。
六、債券賣回手續及應備文件:
(一)集保賣回:若為集保戶,則請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逕至各券商辦理
債券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1、「賣回申請書」:須加蓋原留印鑑。
2、印鑑卡乙張暨身分證正反面﹝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未成年者請在印
鑑卡上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免附﹞。
(二)現券賣回:
1、「賣回申請書」:須加蓋原留印鑑。
2、「敦陽一」暨「過戶轉讓申請書」:二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3、印鑑卡乙張暨身分證正反面﹝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未成年者請在印
鑑卡上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免附﹞。
4、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地址:104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地下一樓,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七、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