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25
2.發生緣由: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鉅祥一)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四年之前三十
日),以掛號信函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要求本公司於滿四年以
債券面額之122.7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二、為行使本公司(鉅祥一)賣回權作業,債券持有人得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
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前《例假日除外》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提出申請,地址:台北市敦化南
路二段九十七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58280。
三、行使賣回權請檢附以下資料:(1)(鉅祥一)債券。(2)買進報告書或集保領回
之交付清單。(3)原留印鑑。(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5)印鑑卡乙份。(6)債券
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7)儲蓄投資免扣證(利息所得超過20,000元且欲登記
者)。
四、賣回行使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五、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