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隆電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股票代號:2472 立隆電
發布時間:2004-03-26
主旨:公告本公司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786,099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3/29~93/05/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 15.6元至30 元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90/1/6董事會決議第一次買回0股, 90/5/25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103,000股,於91/3/29完成轉讓股份予員工 103,000股。91/12/23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1,000,000股,於92/07/18完成轉 讓股份予員工1,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上限計1,000千股。 2.本次預定買回期間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八日止。 3.買回價格區間為每股新台幣 15.6元至30 元,惟本公司買回股份執行期 間,遇有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本公司仍得繼續買回股份。 4.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38,828千股)百分之0.72,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佔本公司流動資產百分之 3.24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除本公司員工外,包括符合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七號規定之本公司國內外子公司員工。 第 二 條: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 定。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消除股份。 第 四 條:凡具有發展潛力之新進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員工,經報奉董事 長核可後,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貢獻與發展潛力等事項, 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素,擬訂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定之。 第 六 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後,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 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 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 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 八 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 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本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38,828千股)百分之0.72,且買回 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百分之 3.24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 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 內容,並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評估意見: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 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訂定亦屬合理,尚無重大 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