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28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修訂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
,取得有價證券總額之額度。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訂第十條
原 條 文
投資額度及設限如下: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個別取得有
價證券之額度訂定如下:
(一)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以各自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百為限
(二)投資於個別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以各自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
分之十為限;但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
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
上市櫃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若係依產業結合、策略聯
盟之考量時,得排除之。
修 訂 後 條 文
投資額度及設限如下:(一)本公司個別取得有價證券之額度訂定如下:
(1)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以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百
為限。
(2)投資於個別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以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之十為限;但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
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
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
十,若係依產業結合、策略聯盟之考量時,得排除之。
(二)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個別取得有價
證券之額度訂定如下:
(1)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以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十為限。
(2)投資於個別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以各自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百分之十為限;但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
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持股
,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若
係依產業結合、策略聯盟之考量時,得排除之。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