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5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案
1.本公司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度
分配之股東紅利新台幣三四、六五一、0三0元及員工紅利
三、0一三、一三0元,合計三七、六六四、一六0元,增資發
行新股三、七六六、四一六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十元,業奉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台財證一第
09301206817號函核准在案。
2.訂定增資及除權配股基準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依法
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停止股票過戶,
並按除權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登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股東紅利每
仟股配發50.42股,如有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拼湊,於除權基
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按面
額折付現金,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足。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二)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調整:本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後,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轉換價格依公式計算調整
之,原轉換價格17.2元,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適用調整後之轉
換價格為16.3元。
(三)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規定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至
八月二十五日止停止轉換。
(四)上開股東紅利配股比率,如因普通股股權變動,致每股應分配股利發
生變動時,授權董事長決議辦理,並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