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聖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2467 志聖
發布時間:2010-08-19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8/19 2.發行期間:預定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員工 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 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經董事長核准,提報董事會通過 者,得免受分次執行限制。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如考績丙等或降等),公司有權 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5.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或因資遣等其他原因,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唯前述六個月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唯前述三個月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自請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唯前述一個月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解雇: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解雇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 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 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 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死亡時,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於 屆滿二年起一年內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8.調職人員:因職務需求,由公司主動要求該認股權人調派至關係企業 服務者,其權利期間比照正職員工。由認股權人主動要求調派至關係企 業服務者,於調派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考績丙等及降等人員:已具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被「人評會」 評為「丙等」及「降等」之當日,即視為當然喪失認股權利。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 回唯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以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 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 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暨帳簿劃撥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