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9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
辦理。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特別轉換價格訂定前之轉換價格為每股11元,
惟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之第六項規定,轉換價格得另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
、三年及四年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之前三十日為基準日,以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時
價之91%訂定特別轉換價格,不受同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再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
價格80%之限制。每股時價係以基準日之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孰低者為準。
二、依規定本年度特別轉換價格基準日為93年7月29日,基準日前十、十五、二十個營
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分別為每股8.22、8.40及8.45元,經計算後之特
別轉換價格為7.5元。
三、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依前述所訂之特別轉換價格提出請求轉換者,應於基準日之次
三個營業日至次九個營業日(含)內(即93年8月3日至93年8月11日)提出(以送達本公司股
務單位為準),期滿則回復該次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並適用同辦法其他有關轉換價格
及其調整之規定,亦即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若非於此段期間內提出請求轉換者,則不得
適用本項特別轉換價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