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9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
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三年及四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
債券持有人,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
發行滿二年、三年及四年之前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
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公司債以現金贖
回。
二、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至93年8月27日屆滿二年。依據前述
規定,本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如下:
(一)賣回權行使期限:自93年7月28日至93年8月27日止。
(二)債券賣回價款:債券面額。
(三)債券賣回手續:
(1)採現券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a.「冠西一」債券b.原留印鑑c.集保領回清單,駕臨
或郵寄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
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電話:(02)2361-1300)辦理債券賣回手續。若持有之債券尚未
辦理過戶,請先辦妥過戶手續。
(2)採帳簿劃撥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a.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並
加蓋集保帳戶印鑑b.證券存摺c.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3)以上於送達時即生效,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
(四)本公司將統一於93年9月13日以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發給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