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12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轉換價格調整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調整後之
轉換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轉換價格調整規定,本轉換債發行後,除轉換公司債與可轉換特別股換發股份外,
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
式調整之,並函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
本項轉換價格調整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不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 X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本公司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21,428仟股,每股以新台幣14元溢價發行,總
金額為新台幣299,992仟元,以93年11月12日為增資基準日,茲依據本公司國內
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1條規定重新計算轉換價格,取訂價基
準日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分別為17.4
元、17.1元及17.3元)17.1元作為每股時價,計算於訂價基準日調整後之轉換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故自93年11月12日起本公司國
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由每股20.0元調整為每股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