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15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認股價格之重設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公告重大訊息並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重新訂定
後之認股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認股價格之重設規定,債券發行後之認股價格,除因已發行普通股發生變動而依反
稀釋條款調整外,另自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之九月十五日為基準日,按認股價
格之訂定模式,取基準日(不含)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
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為基準價格,乘以101%之認股溢價率,為計算認股
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向下重新訂定認股價格(向
上則不調整),惟認股價格重設之下限以發行時認股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變
動而調整)之80%為限。本項認股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不含)前
已提出請求認股者。
(2)若以93年9月15日為重新訂定認股價格基準日,以其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
業日、五個營業日普通股平均收盤價中較低者乘以101%為計算依據,依此計算認股
價格為每股16.6元,低於重新訂定前之認股價格每股19.7元,且不低於發行時每股
認股價格之80%(即15.8元);故自93年9月15日起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附認
股權公司債認股價格重新訂定為每股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