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79,093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8/25~93/10/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 新台幣12.0元至19.5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
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7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九十三年第九次董事會會議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1)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2)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消除股
份變更登記。
(3)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
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且於員工認購
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仍在職,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重大處分者,經提報
董事會同意者享有認購資格。
(4)轉讓之程序:
A.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B.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決定。
C.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5)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加權平均價格
為轉讓價格(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惟該平均
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時,以本轉換辦法訂定當日之收盤價格為
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例調整之。
(6)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
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轉讓後之權利義務不受限制。
(7)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或繳足認購股款前離職(或留職停薪)者,
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視為棄權,日後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認購繳款;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占已發行股份之3.76%,且買回股份所須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3.5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
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對於本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
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項目無重大影響,且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