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0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基準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
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經董事
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 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
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
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
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
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
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
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
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
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
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
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
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
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
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本公司應於股票發行後,檢附原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申報生效函及已執行認股
權股款繳納證明文件影本,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前揭資
本額變更登記,每季至少應辦理一次。
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
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在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下
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一)「每年度自本公司向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與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與現金配息基準日(以較晚
者)」之期間。
(二)「每年度自本公司向交易所洽辦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
日」起至「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三)「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
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割
基準日之期間。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
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