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16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第二款轉換價格之重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第二款轉換價格之重設,本公司「得選擇」於賣回權基準日(含)或債券到期日
(含)前之第三十日作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時價乘以一定成數重新訂
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係以賣回權基準日(含)或債券
到期日(含)前之第三十日(93年4月18日)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該
日之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
且按該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其得轉換期間,至多不得超過重新訂定
之轉換價格之公告日(不含)後起算七個營業日內,期滿則回復適用該次重新訂
定前之轉換價格。
(2)若以93年4月18日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該日之前十、十五、
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乘以成數77.43%
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為15.4元。
(3)惟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1號第16段規定,發行公司若依發行辦法採取
降低轉換價格增加轉換股數,吸引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則應於轉換時,
將發給之全部證券及額外資產之公平市價合計數超過依原轉換辦法應發行證券
之公平市價部份,認列為費用。
(4)董事會經參考本公司股票市場行情,今日(93年4月16日)本公司收盤價為
21.3元,最近一個月之平均每股市價亦達20.6元,均高於目前本公司國內第一
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每股轉換價格20.0元,若因誘導轉換將嚴重稀釋每股盈餘,
加上誘導轉換必需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鉅額費用,亦將嚴重扭曲本公司年
度獲利情形。董事會基於以上考量,為維護股東權益,決議於本公司國內第一次
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屆滿三年之賣回權基準日前第三十日不執行轉換價格特別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