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3/24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麗臺一)將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發行
屆滿三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
年的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
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
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
年者為債券面額之117.42%),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
,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二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二、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賣回之期間為: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八
日至同年五月十七日止。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集保賣回:
若 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則請在五月十三日前逕至各券
商辦理債券
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1.「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章。
2.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成年者請在印鑑
卡上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二)現券賣回:
1.「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
2.「麗臺一」暨「過戶轉讓申請書」:兩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3. 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已繳交者可免)。
4. 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部:104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或104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
電話:02-25048125,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
債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