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3/12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第二款轉換價格之重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93年3月12日董事會通過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轉換價格之重設,本公司得選擇於賣回權基準日(含)
或債券到期日(含)前之第三十日作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時價乘以一定
成數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係以賣回權基準日(含)
或債券到期日(含)前之第三十日(93年4月18日)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該
日之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且
按該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其得轉換期間,至多不得超過重新訂定之轉
換價格之公告日(不含)後起算七個營業日內(93年4月19日起至93年4月27日止,
俟93/4/16股市收盤,才能確認重新計算的轉換價格)。期滿則回復適用該次重新
訂定前之轉換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