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25
2.發生緣由:無
3.因應措施:
壹、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辦理。
貳、說明: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敦吉一)將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發
行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將以九十四年
六月二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前四
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
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至前五
日之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
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
本轉換債贖回 (滿三年者贖回金額為債券面額之109.27%)。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
,將於賣回基準日當日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二、本次債權人賣回權行使之停止過戶期間為:自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至同年四
月二十日;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賣回之期間為:自九十四
年五月三日至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三、賣回手續及應備文件:
(一)集保賣回:
若 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則請在九十四年五二十五日前,逕
至各券商檢附下列文件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1.「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章。
2.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成年者請在印鑑卡上
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二)現券賣回:
檢附下列文件,親臨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F;電話:02-2504-8125或郵寄(以郵戳為憑)104台
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1.「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
2.「敦吉一」債券及「過戶轉讓申請書」:兩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3. 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已繳交者可免)。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
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五、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