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6
2.發生緣由: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轉換價格調整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佔股本之比率若超過15%者,應就超過部份於除息基準日等
幅調降轉換價格;本公司轉換價格依據左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自93年9月15日起由新台幣
38.4元調整為新台幣34.5元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後轉換價格=
[(38.4-0.54)x108714011]/(108714011+8874144+180000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