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義隆電子和美商蘋果公司,
No.337-TA-714
2.事實發生日:100/07/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義隆電子於2010年3月向ITC控告美商蘋果公司(Apple,Inc.)
所銷售具有多點觸控偵測的觸控板或觸控屏產品,包括iPhone,iPod Touch&MacBook筆
電等產品侵害義隆電子所擁有的美國第5,825,352號專利(簡稱352專利),要求ITC依據
1930年頒布的關稅法第337條款簽發排除命令禁止被控的蘋果產品進口至美國。美國
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今天(台灣時間7月1日)發布訊息,經過審查義隆電子控訴蘋果
公司違反337條款之調查紀錄,包含行政法官的初步決定及當事人的提交文件後,決
定複審行政法官的初步決定,但是卻對行政法官有關專利範圍請求第一項的專利解讀
認為掃描步驟是有時間順序和有禁反言問題等,決定不表示意見。委員會也採納行政
法官其他初步決定內容,並決定這件調查案件以蘋果公司未違反337條款結束調查。
4.處理過程:義隆電子對於ITC決定複審,卻對關鍵的爭議點不表示意見,義隆電子認
為這樣的判決影響到義隆電子的權益,將研究是否上訴。目前義隆電子控訴蘋果公司
侵害專利權的案件正在北加州地方法院繼續進行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上重大訊息作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