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洪錦維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51號
2.事實發生日:99/11/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告洪錦維,係告訴人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派在瑞士
分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處理義隆電子在瑞士之事務。民國96年初義隆電子因經營
策略考量,決定結束瑞士分公司之業務,並指示被告應於同年6月1日前完成結束
瑞士分公司營業之相關程序。洪錦維非但未遵期完成,甚而在未經告訴人授權
之情況下,意圖為第三人Eurmicros GmBH之不法利益,於民國96年4月24日擅自
將義隆電子瑞士分公司在歐洲UBS銀行所開立帳號CH730026926981426401Y號帳
戶內之存款2萬元法郎,匯款至Eurmicros GmBH 於瑞士RAIFFEISEN銀行所開立
帳號CH2181474000006009817號帳戶內,致義隆電子公司受有損害。被告此舉已
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又,因應義隆電子將結束瑞士分公司之營業且
查覺被告異常移轉資金,義隆電子命洪錦維提出瑞士分公司民國92年起至97年
第二季為止之原始帳冊稅務資料及發票時,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前揭
物品侵占入已而拒絕返還,因認被告洪錦維涉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之
罪嫌.
4.處理過程:義隆電子基於上述情形,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告訴。本公司於99年
11月25日接獲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內容為告訴人義隆電子對被告洪錦維
所為背信罪及業務侵占罪之指控,犯罪之行為地、結果地均在瑞士,縱損害之
效果歸於台灣義隆電子,但因損失地是在瑞士,是被告洪錦維為在中華民國領
域外犯罪。依刑法第七條規定:被告洪錦維縱或涉有此部分犯行,亦難適用我
國刑法加以處罰,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上重大訊息作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