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一、七二八、五六六仟元,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新台幣三二0、00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一0、000、000股 。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十三‧五元至新台幣三十二元之間,惟若股價低於下限時,
本公司仍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百分之3.4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一五、五六五、000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公司股份情形: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買回本公司股份五、五六五、000股。
第二次買回公司股份情形:自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止,
買回本公司股份一0、000、000股 。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本次買回之股份,依法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凡於認購
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並經董事長同意者
,得依本辦法第四條所訂認購股數,享有認購資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得加計資金成本為轉讓價格,惟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
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本公司股票收盤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轉讓價格應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4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8.0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並已出具聲明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所
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
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
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