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38,818,23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4~100/10/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5.00~6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二次97年09月17日至97年10月30日轉讓股份予員工3,000,000股
第三次97年11月20日至98年01月19日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三次執行期間,適逢國際金融風暴及整體經濟環境未明,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並考量
資金有效運用,致本公司未能按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於集中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即實施庫藏股)案,謹 提請討論。
說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1).買回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不超過保留盈餘及股份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之合計):新台幣
1,138,818仟元 (保留盈餘+資本公積溢價)。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0年08月24日至100年10月23日。
(5).預定買回數量:5,000,000股。
(6).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35元至6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
限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2.本次買回之股份,其轉讓辦法及其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依相
關規定辦理。
3.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25%,不足影響本公司之資本維持。依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請買回股份應檢附“董事會已
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證券承銷商認為對本公司之財
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影
響。
5.謹 提請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支薪員工,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公司根據員工職等、職位、服務年資、績效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另行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庫藏股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
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08月23日第六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2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2.2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坤誠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證券承銷商認為對本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
率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