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6/05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聲明書:本公司92年5月29日之聲明書,就本公司有關92年度財務預
測之基本假設是否發生重大變動表示意見之需要,謹就所知聲明如下:本公司民國92年
財務預測之重大基本假設,自編製日民國92年4月24日起至92年5月27日止,該項財務預測
仍然有效。
3.因應措施:會計師表示之意見:(一) 依據 貴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具之聲明
書辦理。(二) 貴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召開九十二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監
察人,因改選後有三分之一之董事與原選任董事不同,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91)台財證六字第0910005765號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
訊處理準則」之規定,應於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
(三) 貴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編製之九十二年度預計財務報表業經本會計
師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財務預測核閱要點」予以核閱,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
五日出具核閱報告在案。 貴公司認為前述財務預測之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並未有
重大改變,故仍以原預測公告申報,並出具聲明書。(四) 本會計師已複核 貴公司截
至目前之實際經營情況與編製預測時所訂定之重要基本假設及前述說明?所述函號內容
,並與 貴公司相關人員討論,尚未發現上述聲明有不合理之處。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