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7
2.發生緣由: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神腦一」)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三日發行屆滿二年(即為賣回基準日),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
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至前五日之間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
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
回』,亦即 台端得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十月十八日止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行使「神腦一」之賣回權,本
公司於賣回基準日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除公告週知外特此分函
通知。
二、注意事項:
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神腦一」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
自動無效。
2.若 台端逾期或未通知本公司將「神腦一」賣回,恕不接受賣回公司
債券。
三、「神腦一」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集保賣回:若 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則請 台端於九十三年
九月二十一日至同年十月十四日逕至各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1.「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
2.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証明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
請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1.「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
2.「神腦一」暨「過戶轉讓申請書」:二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3.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証明文件),
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4.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
104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或104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電話:2504-8125,
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行使通知
書」予債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