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陸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以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為準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
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私募價格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
之。
(2)參考價格暫定為每股4.17元,私募價格暫定為每股4.17元。
(3)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於參考價格八成以上訂定之。
(4)本公司因近日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面額,致使本次私募價格可能低於
面額,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以
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每股價
格受市場因素影響,以致低於股票面額時,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將借記保留盈
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增加本公司帳上之累積虧損,本公司將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或資
本公積時,儘速彌補之,以保持資本之完整。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並考量募集資金之
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於參考價格
八成以上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
法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
辦理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