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2/02
2.發生緣由:
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台財證(一)字第一六一
八○號函核准。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應辦事項。
三、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轉換期間:債權人於本轉換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
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轉換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以
下簡稱權利證書),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轉換價格:每股新台幣一六、二○元。
三、請求轉換程序:
(一)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
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
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日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單位,於送
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
接將權利證書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二)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單位直接進行轉換: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
留印鑑之「轉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單位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
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單位受理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內
外,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權利證書。
不論債權人依前述任一方式請求轉換,若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定之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
日(含當日)後請求轉換者,將發給下一次之權利證書。
四、補發權利證書: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權利證書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轉換價格調
整之差異於本公司普通股除權基準日、合併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發行完成日等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加發權利證書。
五、權利證書之上市、終止上市與換發新股上市:權利證書自交付日起上市買賣,於
換發普通股交付之日終止上市,換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上市買賣,以上事項均由本
公司洽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後公告之。
六、本公司每年以下列四次為權利證書例行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申請:
(一)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 (不含) 前七天。
(二)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 (惟若該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則改為六月三十
日)。
(三)九月二十八日。
(四)十二月二十八日。
七、轉換或補發權利證書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八、轉換年度現金股利之歸屬:
(一)債權人於前一年度12月28日(含)起至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不
含)前八日(含)止請求轉換者,得參與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
(二)債權人於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不含)前七日(含)起至12月27
日(含)止請求轉換者,應放棄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而參與次
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當年度現金股利。
九、轉換後之權利義務:債權人於請求轉換生效後至權利證書終止上市之前一營業日
止,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及新股發行認股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相同。
十、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簽證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十一、辦理股務機構:統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0巷
16號3樓;電話:(○二)二七三八九六○六
十二、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