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19
2.發生緣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
3.因應措施: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統懋一)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發行已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室(於送達
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15.43%,將
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二、為辦理本公司債(統懋一)賣回作業,本公司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至九十三
年十二月十日停止本公司債(統懋一)過戶登記並停止受理轉換為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凡持有本公司債(統懋一)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者,
請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室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0巷16號3樓、電話:(02)2738-9606或台南縣
新市鄉中山路七十六號、電話:(06)599-1621)辦理過戶登記,除以本公告通知
外,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
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九十四年一月十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三、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九十四年一月
十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賣回權行使截止日為九十四年一月十日,本公司將
統一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申請人。
四、債券賣回手續:
(一)已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應持全部之債券、原留印鑑及債券賣回權行 使
通知書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前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室辦理賣回手續。
(二)未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備妥債券、買進報告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及印鑑於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前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室辦理賣回手續。
(三)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賣回通知之始日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屆滿日(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前二個營業日(九十四
年一月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