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盛電 重大訊息 - 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

股票代號:2433 互盛電
發布時間:2004-08-07
主旨: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65,00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8/9~93/1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5,2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8元~12.5元間,若市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本公司得繼 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1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374仟股及4,228仟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93/3/29~93/5/28買回10,000仟股, 93/7/9~93/7/14買回374仟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為達激勵員工之目的,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通過: 自民國93年8月9日至民國93年10月8日止,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普通股 5,200仟股,買回之區間價格在8元至12.5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 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計本次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5,000 仟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1.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受讓後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2.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前,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3.受讓人之資格: 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一公司 超過半數之普通股股權者),符合第五條作業細則所規定之條件者。 4.轉讓之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及其作業細則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相關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5.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公司資金成本為轉讓價格 (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 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及發放現金股利時,本辦法訂定之轉讓價格得由董事 會調整之。 二、前項公司資金成本,指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至實際轉讓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計算之利息。 6.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7.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符合受讓人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 (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 (二)員工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後,本公司買回股份後對本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 與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