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177,524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3/29~93/5/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8元~17元間,若市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本公司得繼
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7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為達激勵員工之目的,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通過:
自民國93年3月29日至民國93年5月28日止,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普通股
10,000仟股,買回之區間價格在8元至17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
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計本次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77,524
仟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1.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受讓後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2.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3.受讓人之資格:
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一公司
超過半數之普通股股權者),符合第五條作業細則所規定之條件者。
4.轉讓之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及其作業細則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相關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5.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但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
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
加或減少,得依增加或減少股份情形按規定調整之。
6.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7.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符合受讓人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
(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
(二)員工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後,本公司買回股份後對本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
與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