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1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
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依本公司9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之規定,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
收盤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將依股份變動比例調整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依本公司9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