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18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為配合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及實際作業需要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原條文第五條:本公司短期投資之額度、設限如下:
(一)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金
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二)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
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
十。(三)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
超過本公司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修訂後條文第五條投資規範(一)交易員之資格限制由總經理授權之人員擔任之。
(二)各投資標的之投資上限 單位:新台幣元
標的物 投資總額度 單一標的投資上限
公債、公司債、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 200,000,000
可轉讓定存單 200,000,000
定期存款 200,000,000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1,000,000,000 200,000,000
國內、外共同基金(不含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1,000,000,000 1,000,000,000
上市、上櫃股票 400,000,000 100,000,000
相關有價證券、認股權證 400,000,000 1,000,000
(三)投資額度核准權限 單位:新台幣元
標的物 總經理 董事長 董事會
公債、公司債、商業本票、 一億元(含)以下 一億元以上, 二億元以上
銀行承兌匯票 二億元(含)以下
可轉讓定存單定期存款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國內、外共同基金 五仟萬元(含)以下 五千萬元以上, 一億元以上
(不含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一億元(含)以下
原條文第六條: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呈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修訂後條文第六條:其他
(一)若公司有諸如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等籌措資金之特殊情況時,其資金使用計劃
尚未執行完成前,短期投資有超越上述投資上限之必要時,得以專案簽呈方式經董事
長核准後為之。(二)其他未盡事項得另行規範之。(三)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
並於事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修改時亦同。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