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吳燦坤,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九十二訴字第一四二七號
2.事實發生日:94/01/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間,經當時投資部自行評估資訊通路產
業後,建議公司以順發公司作為短期投資標的,故本公司乃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開始買賣順發公司股票。而順發公司卻是在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才以重大訊息公告辦
理現金增資,因此,本公司買賣順發公司股票,單純是為短期投資,並非為影響順發公
司現金增資案。而本公司買賣順發公司股票之情事,均已依法辦理申報及公告,並無故
意壓低順發公司股票之意圖。
4.處理過程:茲地方法院未查明相關事證,仍為本公司負責人一年六個月之判決,本公司
表示深感遺憾;而本公司負責人將與律師團研議,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述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直接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後將立即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