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96,954,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2~100/10/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2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6年度第3次買回庫藏股5,000仟股(96/12/20~97/2/19)
97年度第4次買回庫藏股5,000仟股(97/9/8~97/11/7)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一: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擬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提案人:傅董事長 佩文
依 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辦理。
說 明:一、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事項如下:
(一)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數金額上限:新台幣696,954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0/8/12~100/10/11。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六)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0元~22元。
(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七)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九)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96年度第3次買回庫藏股5,000仟股(96/12/20~97/2/19)
(2)97年度第4次買回庫藏股5,000仟股(97/9/8~97/11/7)
(十)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二、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詳請見附件一。
三、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詳請見附件二。
四、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五、呈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司將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
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
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者,或符合第七條之一規定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
外,其價格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第七條之一 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時,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
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
二、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
三、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
四、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二)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經前項歷次股東會通過且已轉讓予員工之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五,且單一認股員工其認購股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五。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無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八月十一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8月11日第九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4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3.5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4席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傅 佩 文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上表所列,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以每股10.00~22.00元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票
5,000,000股,僅造成負債比率微幅上升,惟仍維持在25%以下負債水準,且其長期資金占
固定資產比率下降有限。由於買回庫藏股所需資金將使公司的流動資產減少,造成該公司
買回後流動比率將降至213.24%~217.56%間,速動比率則將降至151.13%~155.45%間,其流
動與速動比率皆在150%以上,應不致影響日常營運,現金流量因買進庫藏股而產生現金流
出最高為110,000仟元。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