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1/2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第一銀行、台灣銀行、兆豐銀行、土地銀行
合庫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8家銀行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債權銀行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本授信案首次動用日起算至屆滿5年之日止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18億元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可改善財務結構並充實營運資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提供土地、廠房,子公司提供機器設備作為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