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
作業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
鼎元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十五日(本轉換債發行滿四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
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發行滿四年之前三十日起
至滿四年之當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四年
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6.2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二、 凡持有鼎元一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務請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
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止《例假日除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申請辦理賣回手續(債券存於台灣
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可逕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本公司
將按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計算賣回價格以現金贖回債券,每張鼎元一
賣回價格計新臺幣126,250元,並統一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以匯款或
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申請人。
三、債券賣回之手續:
(一)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
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截止日前二個
營業日(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
書」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二)未過戶債券:
請債權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七
日)攜帶鼎元一並附證券交付清單正本、印鑑卡乙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份及印章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三)已過戶債券:
請債權人攜帶鼎元一及原留印鑑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親臨或郵寄(以郵戳
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
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
(02)2361-3033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
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五、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鼎元一)自94年4月11日起
至94年4月15日止停止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
換公司債(鼎元一@)或向集保公司領回上述債券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
於94年4月8日下午5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八十三號五樓)辦理過戶。參加集保戶者,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