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元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鼎元一)賣回權 行使相關事宜

股票代號:2426 鼎元
發布時間:2005-03-11
主旨: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鼎元一)賣回權 行使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94/03/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 作業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 鼎元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十五日(本轉換債發行滿四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 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發行滿四年之前三十日起 至滿四年之當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四年 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6.2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二、 凡持有鼎元一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務請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 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止《例假日除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申請辦理賣回手續(債券存於台灣 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可逕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本公司 將按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計算賣回價格以現金贖回債券,每張鼎元一 賣回價格計新臺幣126,250元,並統一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以匯款或 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申請人。 三、債券賣回之手續: (一)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 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截止日前二個 營業日(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 書」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二)未過戶債券: 請債權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七 日)攜帶鼎元一並附證券交付清單正本、印鑑卡乙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份及印章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三)已過戶債券: 請債權人攜帶鼎元一及原留印鑑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親臨或郵寄(以郵戳 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 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 (02)2361-3033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 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五、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鼎元一)自94年4月11日起 至94年4月15日止停止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 換公司債(鼎元一@)或向集保公司領回上述債券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 於94年4月8日下午5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八十三號五樓)辦理過戶。參加集保戶者,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