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3/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
作業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作業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說明:一、 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
簡稱鼎元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之前三十
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
債權人得於發行滿三年之前三十日起至滿三年之當日止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
補償金《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7.42所持有
之本轉換債贖回。
二、 凡持有鼎元一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務請於九十三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止《例假日除外》,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申請辦理
賣回手續(債券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
可逕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本公司將按面額加計利息
補償金計算賣回價格以現金贖回債券,每張鼎元一賣回價格
計新臺幣117,420元,並統一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以匯款
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申請人。
三、債券賣回之手續:(一)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
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
(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截止日前二個
營業日(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止直接至原
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及「轉換
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
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賣回權行使期間內
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二)未過戶債券:請債權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
內(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七
日)攜帶鼎元一並附證券交付清單正本、印鑑
卡乙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印章親臨或
郵寄(以郵戳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三)已過戶債券:請債權人攜帶鼎元一及原留印鑑
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至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
理債券賣回手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地址:台
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361
-3033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
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